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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48小时内发出(兼普法,请扩散)
来源:巾帼婚姻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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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一种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特殊保护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经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

雨花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48小时内发出

申请人陈某于4月11日向南京市雨花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雨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雨花法院于48小时之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雨花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李某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李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送达至李某时,法官特别释明:夫妻感情不和,可协商冷静处理,不能采取辱骂、殴打等不法行为,否则将受法律惩处。认真听取法官释明后,李某承诺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玄武法院审结该院首例人身保护令案

3月29日,玄武法院受理该院首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该案中,申请人姚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姚某的婆婆)对其殴打或威胁。申请人认为郭某对其殴打、威胁的行为已对其人身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并向法院提交了出警记录4份,照片17张及邻居书面证词,用以证明被申请人郭某对其进行过威胁、辱骂,并证明郭某在以前曾经做出过用绳子勒他人的暴力行为。


听证期间,申请人丈夫闫某、公公闫某全即被申请人丈夫出庭作证,都证明郭某确实威胁过要对申请人“红刀子进白刀子出”,还证明郭某曾用绳子勒过别人。


鉴于被申请人的暴力倾向和对申请人的威胁,玄武法院于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郭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向申请人辖区内的派出所和社区组织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栖霞法院最先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不久,栖霞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申请人梁某称:其与被申请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与被申请人梁小某系父子关系。2003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梁小某由王某抚养。2011年,因高考需要,梁某接梁小某共同生活,王某为照顾儿子生活共同入住。高考结束后,王某和梁小某却拒不搬出。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迁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两被申请人多次强行入室,对申请人的住所进行打砸破坏,还无故打骂、侮辱申请人,持棍棒威胁申请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申请人不堪忍受,故诉至法院申请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知道多少?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经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知道多少?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提出时间?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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